(2017)冀01民终7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新震、冯玉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震,冯玉兰,高云卿,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震,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正定县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波,石家庄市正定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玉兰,女,汉族,1956年6月29日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系高云卿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卿(曾用名王云),女,汉族,1996年7月6日生,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系冯玉兰之女儿。一审被告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耿云秋,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新震、河北省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正定东宿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冯玉兰、高云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北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村委会作为一审被告是否系一审原告对村委会提出诉讼或是上诉人王新震在一审时申请追加村委会作为一审被告,或者是否系村委会自己主动申请作为本案主动参加的诉讼,或系法院为查明案情依职权追加村委会作为一审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卷宗对村委会作为一审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无任何资料记载,庭审中,被上诉人冯玉兰、高云卿,上诉人王新震,均称没有申请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村委会声称自已也不知为什么就成了一审被告。如果一审是为了查明案情事实,依职权追加村委会作为一审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应当依法完善其法律手续,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在重审时应及时予以更正。由于一审程序存在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北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新震、河北省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魏其仓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