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61号之一被执行人:周建军,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赣刑终23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没收被执行人周建军个人全部财产。但被执行人周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周建军的全部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