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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行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玉荣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4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玉荣,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刘跃林,男,职务局长。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乜兰宁,女,职务局长。上诉人韩玉荣因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2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玉荣上诉称,唐山保监分局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保险消费投诉延期办理告知书的责任人的批复书”系适用法律错误。涉诉的政府信息是被上诉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确定被上诉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案受理条件。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行初269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保险消费投诉延期办理告知书的责任人的批复书”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欣刚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