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朝乐孟苏荣、孙波、敖敦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乐孟苏荣,孙波,敖敦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白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该联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古斯巴雅尔,该联社风险部科员。被执行人:朝乐孟苏荣,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孙波,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敖敦其木格,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教育培训考试中心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朝乐孟苏荣、孙波、敖敦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朝乐孟苏荣的银行存款8130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1100元,将剩余802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