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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新平与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平,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平,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小娟,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新平与被执行人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申请标的为403650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40365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长江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福成花园14幢3单元401室的房产,但申请人暂不申请对李长江所有的房屋进行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