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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周文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349号被执行人:周文东,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周文东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该案系重大、复杂案件,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执监83号执行裁定书,将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执2349号执行案件移送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