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周文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349号被执行人:周文东,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周文东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该案系重大、复杂案件,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执监83号执行裁定书,将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执2349号执行案件移送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