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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左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左凯家具有限公司,吴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2328号原告:成都左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被告:吴XX,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原告成都左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左凯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左凯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约于2016年1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家具产品。截至2016年10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货款。被告吴XX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货款凭据”1份,“货款凭据”载明“今日付左凯家具货款壹万元整,余款贰万柒仟元整11月付左凯壹万柒,2016年12月中付余下壹万元整”。本院审查认为,该欠条有“吴XX”签字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吴XX尚欠货款27000元,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左凯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35元,由被告吴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磊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曾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