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某1与石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015号原告:石某1,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告:石某2,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嵊州市。原告石某1与被告石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石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1负担。审 判 员 谢红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