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赖建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赖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6978507-3,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1号。负责人李力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杰,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许雪梅,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赖建宏,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赖建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建宏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建宏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869.4元、利息468.01元、滞纳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1721.99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后期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滞纳金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建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赖建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