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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苏龙祥与徐田文、徐昌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龙祥,徐田文,徐昌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059号原告:苏龙祥,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田文,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昌信,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54号。法定代表人:张光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进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苏龙祥与被告徐田文、徐昌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龙祥、被告徐田文、徐昌信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进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龙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苏龙祥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5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4日,被告徐田文驾驶赣E×××××号低速货车,途经上饶市××区××峤镇××路段时,碰撞到由被告徐昌信驾驶的赣E×××××号三轮摩托车(车上搭载杨娟崽、郑桂花、苏龙祥、周志全、顾丽华和翁辉花六人),造成原告苏龙祥等七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由被告徐田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昌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苏龙祥受伤后在上饶市广丰区中医院治疗17天,花了医疗费11,754.70元(其中徐田文和徐昌信共同支付了5900元)。被告徐田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3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率。被告徐田文辩称:一是其在本事故中已经共支付3万元,具体每个人得多少,不清楚,二是其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徐昌信辩称:,一是其已经支付本事故共计医疗费24600元,要求依法扣除,二是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辩称:已经支付了9000元,对原告伤残级别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护理费等过高,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保险公司要求对原告苏龙祥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认为,原告伤情为不构成伤残。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徐田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昌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徐田文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免赔率,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苏龙祥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11,75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708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1,274.70元。上述赔偿款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9280元,余款11,994.70元,由被告徐田文承担70%,即为8396.29元,由徐昌信承担30%,即3598.41元。在徐田文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由保险公司赔偿5670.35元,徐田文承担2725.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苏龙祥经济损失共计21,274.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赔偿14,950.35元(保险公司称已经支付9000元,核实后再扣除),由徐田文赔偿2725.94元(徐田文已经支付5200元),余款3598.41元由被告徐昌信承担(徐昌信已经支付4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徐田文负担930元元,由被告徐昌信负担398元。(原告预交诉讼费6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 判 长  周罡红人民陪审员  刘积品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