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覃贵棉等申请张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孝璇,覃贵棉,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韦孝璇,男,1965年出生,壮族,住广西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領都川村。申请执行人覃贵棉,女,1967年出生,壮族,住广西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領都川村。被执行人张宏伟(曾用名:张小川),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永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韦孝璇、覃贵棉与被执行人张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根据(2016)湘06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宏伟向申请执行人韦孝璇、覃贵棉支付各项损失款3788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宏伟在服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6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湘0681执1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