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怀武与刘春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怀武,刘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蔡怀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春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蔡怀武与刘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6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怀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0000元,执行费7250元(本案应执行标的49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90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