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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克娜诉被告张睿、董钧、纪志强、凌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娜,张睿,董钧,纪志强,凌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091号原告:于克娜,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睿,男,汉族,个体。被告:董钧,女,汉族,教师。被告:纪志强,男,汉族,教师。被告:凌明辉,男,汉族,干部。原告于克娜与被告张睿、董钧、纪志强、凌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克娜于2017年8月25日以其��被告张睿、董钧、纪志强、凌明辉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克娜以其与被告张睿、董钧、纪志强、凌明辉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计1981元,由被告张睿、董钧负担。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丙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