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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727陈德来与严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来,严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72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来。被执行人:严德荣。陈德来与严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8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二、严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德来欠款30000元;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移送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严德荣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严德荣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德荣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找到被执行人严德荣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无履行能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德荣采取了司法拘留执行措施。5、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件作本次终结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30935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