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谭万权、邓华碧与唐华勇、段正杰、袁仕伟、王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万权,邓华碧,段正杰,唐华勇,袁仕伟,王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万权,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邓华碧,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2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段正杰,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唐华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袁仕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婧,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谭万权、邓华碧与唐华勇、段正杰、袁仕伟、王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段正杰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越野车一辆。2017年8月20日,买受人(申请执行人谭万权)以261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奥迪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谭万权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谭万权。二、买受人谭万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车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远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