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小亮与冯志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亮,冯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亮,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冯志鹏,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张小亮成与被执行人冯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8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再次就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