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0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翟艳秋与李晓勤何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秋,李晓勤,何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095号原告:翟艳秋,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勤,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发权,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厚洪,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翟艳秋与被告李晓勤、何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艳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萍,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厚洪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12月28日,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翟艳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艳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5295元,由原告翟艳秋负担。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