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贺霞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异62号申请执行人贺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霞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霞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贺霞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异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 海 军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徐 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