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王兴、陈世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王兴,陈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王兴,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陈世艳,女,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兴、陈世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45289.9元,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本院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兴名下车牌号为湘CD69**的小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处置条件尚不成熟,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兴、陈世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