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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恢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全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136-1号移送执行人: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全均,男,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磙子营乡。本院在执行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全均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全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全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守敬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全均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