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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增伦与苏怀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伦,苏怀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758号原告:王增伦,女,193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从岭,临沂罗庄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怀荣,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玲,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71号。负责人:沈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鹏,本公司职工。原告王增伦与被告苏怀荣、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增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增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15时05分,苏怀荣驾驶鲁Q×××××小型轿车沿高新区双月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前部右侧与沿高新区苑庄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增伦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侧相撞,造成王增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增伦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