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文娜与姚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娜,姚小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78号原告:刘文娜。被告:姚小妞(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娜与被告姚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刘文娜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