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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文娜与姚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娜,姚小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78号原告:刘文娜。被告:姚小妞(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娜与被告姚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刘文娜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