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被执行人:单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65719052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