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金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封,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驾驶员,家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金封驾驶闽D×××××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鲤城区江滨北路土地后旱闸路段西侧的路口左转弯行驶进入江滨北路,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碰刮到该路段左人行横道附近的行人洪某,造成洪某当场死亡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金封马上拨打报警电话,并现场向公安人员投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金封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洪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金封所在单位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先后赔偿被害人洪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金封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鲤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封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可对被告人陈金封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端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孟娴速录员 黄春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