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96孙兴龙与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龙,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孙兴龙,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1097号8幢1层A区133室。法定代表人:王金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兴龙与被执行人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孙兴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损失合计198980元;二、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和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三、驳回原告孙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宏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