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国、刘兆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刘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男,汉族,住莱芜市。被执行人:刘兆贵,男,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与被执行人刘兆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国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3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弭 强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