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94号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得方因危险驾驶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20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得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李得方仍有2000元罚金未履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李得方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