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2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志强与刘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强,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志强,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白志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志强与被执行人刘艳丽自行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款项全部兑现完毕,申请人白志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