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余某某,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余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前向原告何某某给付劳务报酬1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剩余劳务报酬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某给付2017年7月7日前的劳务报酬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以上两项合计101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余某某在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台支行有存款10202元,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其中执行款10150元,执行费52元)。到位执行款101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何某某领取,案件执行费52元由被执行人余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由被告余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前向原告何某某给付劳务报酬10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