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大道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261912。被执行人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8019261。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