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超与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生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生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生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平平,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生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洋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