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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朝如与郑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如,郑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97号原告:刘朝如,女,1969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郑晓凤,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如与被告郑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朝如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朝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朝如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