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执永与黄拥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执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903号原告:郭执永,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四盘村河北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强,章丘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拥队,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四盘村。原告郭执永与被告黄拥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郭执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强、被告黄拥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执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道锟由原告抚养;3、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11日生育长女郭威,2003年2月14日生育次女郭道锟,现就读于后营中学,因孩子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双方于2012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如诉讼请求。黄拥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十几年不回家,这些年来我照顾老人照顾孩子,由于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去年腊月才分居,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执永与被告黄拥队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11日生育长女郭威,2003年2月14日生育次女郭道锟。2016年腊月因家务琐事以及孩子上学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之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两女,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夫妻共同生活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夫妻双方均应相互谅解、相互尊重,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完整。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执永与被告黄拥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执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