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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与武汉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武汉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28号原告: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边路与北外环交叉口往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崔世恒,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02街坊1门102号。法定代表人:胡继成,该公司经理。原告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保全费680元,由原告德州浩森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