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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程尚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程尚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负责人:吴大胜,村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尚文,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程尚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已提供了土地权属证明,但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登记在程尚文名下的41704.74元土地补偿款为其所有;2、诉讼费用由程尚文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因土地所有权归属引发的土地确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理前置程序。本案未经行政处理前置程序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该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土地补偿款分配所引发,该矛盾的实质在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问题上存在事实性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该类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上诉人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将其纳入直接审理的范畴,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且对其诉权未产生影响。若各方当事人今后对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再提起诉讼。综上,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上东山村民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王鸿梅审判员 陆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