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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青羊区文苑书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院东4幢。法定代表人李慧琴,董事长。被执行人青羊区文苑书店,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号*楼****号。经营者吴琳嘉。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青羊区文苑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青羊区文苑书店给付货款10173.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将青羊区文苑书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生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