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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廖雪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廖雪祥,吴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47574728(1/1),住所地:衢州市县学街36号。主要负责人:毛炳旺,行长。被执行人:廖雪祥,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彩仙,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廖雪祥、吴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02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