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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罗朝刚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67号罪犯罗朝刚,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2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朝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年云高刑复字第004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3月8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朝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朝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朝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朝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34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丽萍审判员  张云江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