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杨振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杨振旺,张英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萧树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友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晓,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振旺,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英桂,女,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旺、张英桂买卖合同纠纷(2017)鲁0113执883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振旺、张英桂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5899.4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88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