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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庆兰与厦门福兴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兰,厦门福兴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3041号原告:刘庆兰,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法定诉讼代理人:赵文民,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原告刘庆兰配偶。被告:厦门福兴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陈道瑞。原告刘庆兰与被告厦门福兴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庆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庆兰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庆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玉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