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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黄丹凤与黄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凤,黄巧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2143号原告:黄丹凤,女,200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法定代理人:贺某,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系黄丹凤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友,宿松县陈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巧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黄丹凤与被告黄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黄丹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丹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丹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丹凤负担。审 判 员 杨宏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昀书 记 员 洪 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