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赵桂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赵桂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1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群,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桂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