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侯中万、朱政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中万,朱政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特4号申请人:侯中万,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选新,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朱政兰(曾用名朱正兰),女,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宜城市。系侯中万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中万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侯中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侯中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侯中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云伟人民陪审员 曾 真人民陪审员 熊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