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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侯中万、朱政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中万,朱政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特4号申请人:侯中万,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选新,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朱政兰(曾用名朱正兰),女,汉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宜城市。系侯中万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中万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侯中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侯中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侯中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云伟人民陪审员  曾 真人民陪审员  熊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