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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金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金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11号罪犯郑金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漳浦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2004)浦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金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并处赔偿95925元(已交9500元),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浦刑执字第1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于2015年1月8日交付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郑金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金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478分,获表扬4次。罪犯郑金成原判赔偿金95925元,已交9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郑金成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金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履行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金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