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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孟、蔡田伟、张世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蔡孟,蔡田伟,张世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306号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孟,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蔡田伟,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世香,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孟、蔡田伟、张世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