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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雪与李双双、李金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雪,李双双,李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雪,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李双双,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李金会,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雪与被执行人李双双、李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李金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双双、李金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雪借款15151元,但被执行人李双双、李金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双双、李金会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邓雪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