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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谢某1与谢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1,谢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16号原告:王某,现住徽县。原告:谢某1,现住徽县。被告:谢某2,现住徽县。原告王某、谢某1与被告谢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王某、谢某2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谢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谢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谢某1负担。审 判 长  白江峰代理审判员  杜晓光人民陪审员  赵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