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谢某1与谢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1,谢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16号原告:王某,现住徽县。原告:谢某1,现住徽县。被告:谢某2,现住徽县。原告王某、谢某1与被告谢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王某、谢某2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谢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谢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谢某1负担。审 判 长 白江峰代理审判员 杜晓光人民陪审员 赵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