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张弼、杨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张弼,杨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责人任立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完庆中,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明,河南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弼,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被告杨鑫,女,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张弼、杨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庞 礴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邱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