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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张弼、杨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张弼,杨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责人任立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完庆中,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明,河南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弼,男,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被告杨鑫,女,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张弼、杨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庞 礴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邱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