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63号被执行人:钟辉,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州区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赣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没收被执行人钟辉个人全部财产。但被执行人钟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钟辉的全部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