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国权与时华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权,时华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4906号原告:任国权,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时华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回族,渔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任国权与被告时华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秀杰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国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国权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至6月27日给被告的工程队实施了水挖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欠原告机械费共计67,6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并于2017年7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共计67,68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共计67,680元。被告时华君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至6月27日,被告雇佣原告的机械为其工程施工,共计欠原告机械费67,680元。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机械费款未果。2017年7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任国权机械费282小时×240(元/小时)=67680元,大写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时华君,2017.7.10”。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任国权的陈述、被告时华君出具的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口头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工作,被告接收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后亦应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机械费67,680元,对此应予支付。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时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任国权机械费67,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6元,由被告时华君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家辉 关注公众号“”